民用建筑設計通則
本通則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87號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編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城市規劃對建筑的限定;5.場地設計;6.建筑物設計;7.室內環境;8.建筑設備。
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為:設計原則,設計使用年限,建筑氣候分區對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內環境;增加了術語,平面布置,建筑幕墻和室內外裝修以及建筑設備等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意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關鍵詞: 國有土地 民用建筑 設計通則 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