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訊7月5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武漢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的,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三方協議約定和本辦法規定進行核實,由監管銀行撥付;申請使用監管額度外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銀行直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提取使用手續。
《辦法》明確,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進度予以撥付。主管部門按照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主體結構三分之二、結構封頂、外立面完工、規劃驗收、竣工驗收、不動產首次登記等七個環節設置資金撥付節點。監管額度內預售資金應當按照撥付節點申請使用。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監管賬戶內預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監管額度的百分之五。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