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0月13日消息(記者 門庭婷)日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居住使用、運營管理、物業管理、監督考核、法律責任方面,均做出了明確要求。
《辦法》提出,為提高房源適配度,運營單位建立信息平臺,允許公租房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者自愿承諾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前應經運營單位審核并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住房互換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制定。
《辦法》明確,承租人家庭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單位申請緩交或者減免租金,其中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緩交租金,發生大病、變故等可以視情況減免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由運營單位審核承租人家庭情況、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材料等酌情處理,并以向承租人反饋結果為準,具體操作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制定和公布。
其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權不能轉讓、繼承、贈與,若承租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滿;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另行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進行輪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騰退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去世,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繼續居住,不符合條件的或選擇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轉讓收益。
《辦法》指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區域及時納入社區管理,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
監督方面,《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服務內容等級制定差異化定價規則,實行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依法調整的,從調整生效之日起執行。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運營服務規范和績效考核方案,對運營管理單位政策性業務進行考核。
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服務規范和服務滿意度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運營單位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服務滿意度進行調查,不滿意度達到25%的,或者物業服務單位存在經營違規行為以及嚴重失職的,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責任。